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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武器装备承制认证实施细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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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武器装备承制认证实施细则(八)
装备承制认证审查与监督
装备采购合同监管部门、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对《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保持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资格监督。
资格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三种形式。
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日常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保持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所列的装备承制范围符合情况;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其他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有关的内容。
日常监督通常结合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巡回检查、询问、参加有关会议和对记录进行分析等手段进行。
日常监督发现不合格问题时,应开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日常监督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时通报装备承制单位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A类单位年度监督审查
A 对列入《名录》的A类装备承制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组织授权机构实施年度监督审查。
B 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按每月制定年度监督审查计划,并告知相关军兵种装备部、C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年度监督审查组成员,应该包括相关主管军事代表室审查员。
D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授权机构批准年度监督审查组组长制定的审查实施计划,并通知受审查单位和相关军事代表机构。
E 每个证书年(即证书颁发日起至次年的前一天止)进行一次年度监督审查,两次监督审查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F 年度监督审查除基本资质和承制能力保持情况外,重点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包括:
(一)上次审查以来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
(二)重要关键点是否按体系要求有效运行;
(三)体系覆盖的产品、活动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质量目标及质量绩效是否达到体系确定值;
(五)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有效;
(六)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G 审查组应当对审查证据、审查发现进行分析,对照审查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如下审查结论:
(一)推荐保持资格;
(二)整改验证合格后推荐保持资格;
(三)建议开展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H 对年度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军事代表室监督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验证,审查组长确认;整改验证时间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Y 年度监督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年度监督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审查要求、审查证据、审查发现和审查结论。
Q年度监督审查报告报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报相关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
B类单位年度监督审查
A: B类装备承制单位年度监督采取承制单位自查与主管军事代表室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每个证书年,承制单位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报告(或质量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报告)及不符合项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主管军事代表室对承制单位提交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查、评价,并报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
B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C 对列入《名录》的惩治单位发现有下列重大问题或者重大变化事项的情况时,应当进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
(一)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四)法人资格、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资质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六)装备科研、生产、修理、实验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七)超出注册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扩大范围审查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注册证书,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单位发生行贿、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出现其他影响装备承制资格保持情况的。
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的程序执行。
D 审查组应当针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原因分析。确定责任,提出如下审查结论:
(一)建议保持资格;
(二)建议警告;
(三)建议暂停资格;
(四)建议吊销资格。
E 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报告。按公文格式编制,内容包括检查的事项、基本情况、问题原因、纠正措施、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F 对重大事项专项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列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给予警告处罚的装备承制单位,其整改并通过验证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列问题,性质严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或受到警告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证的,应当给予暂停资格处罚。给予暂停资格处罚的装备承制单位,其整改并通过验证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验证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要求的,可恢复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三)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列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或受到暂停资格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证的,应当给予吊销资格处罚。
证书撤销
A装备承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证书: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注册证书的:
(二)超越职权给予注册证书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审查工作程序给予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注册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B撤销证书,由发现问题的单位提出意见,经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核实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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