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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武器装备承制认证实施细则(六)

上接文章《申报武器装备承制认证实施细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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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武器装备承制认证实施细则(六)

 

 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A  审查组一般由3-5名中、高级审查员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

B审查组组长负责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文件审查实施计划》(简称《文件审查实施计划》,见附件9.1),按本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要求实施。

C  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采用文件审查方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准备。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人员和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单位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参加。预备会通报受审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装备/产品质量情况;明确审查组任务分工和协调沟通渠道。

(二)首次会。审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审查组、主管军事代表室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技术、质量和财务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到。

会议内容:宣读审查实施计划,审查分组和审查实施要求等,并作公正性审查和保密承诺。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并汇报情况。

(三)实施审查。审查组根据审查实施计划和《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见附件9.2),按分工对受审查单位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行、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审查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按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和《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见附件9.3)。

(四)审查意见。审查组根据文件审查情况,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议,主管军事代表室参加,形成审查意见:

1、提供的证明文件全部符合要求,评定为“合格”;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相关资质文件超过有效期的;

(3)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4)不能满足承制装备需求的。

3、发现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问题,评定为“基本合格”。

(五)审查结论。审查组根据综合评议得出的审查意见,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五)款实施。

(六)末次会。审查组组长主持末次会,向受审查单位通报审查结论,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B类装备承制单位重大事项专项审查采用现场审查方式,审查程序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实施。

D 审查组组长负责编制《审查报告》,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实施。

E 主管军事代表室应当监督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由审查组组长对整改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查整改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个月。

F 审查组上报的审查文件包括《审查报告》以及相关审查材料(包括文件审查实施计划、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和审查记录)。

 审查调整与中止

 G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审查组成员因专业不覆盖需要调换人员、申请承制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需要扩大、审查时间需要缩短或延长等情况时,审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调整审查实施计划,并按新调整的计划实施审查。

 H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审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中止审查活动,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中止单》,并通报受审查单位:

(一)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审查风险的;

(三)受审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审查证据已明显表明不能达到审查目的;

(四)受审查单位对审查活动不予配合,审查活动无法进行;

(五)受审查单位不同意审查组结论意见,导致审查程序无法完成;

(六)其他严重影响审查活动的情况。

I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中止的,受审查单位应当对中止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申请恢复审查,经组织审查的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统一,并重新按程序实施审查;3个月整改未完成的,按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的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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